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四
发布日期:2019-12-06 浏览次数:
四、企业扶贫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了!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
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
第49号)
主要内容 m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挺
实扣除。
注意事项
1.目标脱贫地区具体名单的获取方式。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
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获用
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
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
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
门查阅或问询。
2.扶贫捐赠支出与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同时发生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
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49号公
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
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
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
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
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
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
额知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
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
扣除。
可以享受。 3.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在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
原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
金计利海时,接照会计核算相关现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
全北被交标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脱预教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院收
上地交前了全锁继安扣除,因此,企业月(李)度预独中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4.以前年度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
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部分,可执行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
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
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
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
实现全额扣除。
5.企业扶贫捐赠途径有限制。
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49号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6.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石家庄新公司注册可继续适用据实扣除政策。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
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
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
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
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7.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应取得合法有效捐赠票据。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
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
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举防说明
1.某企业2017年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
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400万元,
则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12%),当年税
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18年度结转。
2018年度,该企业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
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
元。则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
49号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于
2017年度结转到2018年度扣除的42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
度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可以扣除,填写在《捐赠支出及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减金额”栏次42万元;
2018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还有18万元,则2018年发生公益
性捐赠120万元中有10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支出及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增金额”栏次102万元。
按照49号公告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
赠支出,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
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18年度的纳税调
增金额102万元和纳税调减金额42万元需综合分析,将其中属于
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额扣
除的部分,应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六、其他” 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 ,实现全额扣
除。具体分析如下: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对于2017年度的其
他公益性润端40万元,由于在当年限额扣除范围内,可在2017年度税
常金氨血除,限毅范围內的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7年度
牌有仅万元的扶资捐赠支出未全被税前扣除需结转到2018年,对于2018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有60万元在扣除限翻内,是
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发生的扶安销增
50万元未得到全额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万元的%
明细表》(A105000) 贫捐赠支出尚未得到全额扣除,需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自
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
2.某企业2015年发生扶贫捐赠1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
元,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万元
(1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5号)规定,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才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无法在2015年度税前
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49号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2015年
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围内,
可在2015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万元可作为
扶贫捐赠扣除,则2015年度尚有30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
扣除。此项金额,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30万元,实现全
额扣除。http://www.gcdg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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