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9-12-19 浏览次数:次
营改增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
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车辆停放服务应当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
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
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图书、报纸、杂志、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
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和11% 税
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目前一般纳税人销售暖气税率为10%。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4 財税热点问題精华集
第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部分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
项税额中抵扣:
务和娱乐服务。
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贷款利息进项凭证不能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http://www.gcdg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