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
发布日期:2020-02-11 浏览次数:
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能否继续抵扣?
石家庄代理记账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
第一部分 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
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条规定,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
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中报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
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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