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营业执照可以买卖吗
发布日期:2021-01-27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的除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营业执照。
私自买卖营业执照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暂扣和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隐瞒登记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的;
(四)擅自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或者复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到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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