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深化增值税改革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
发布日期:2019-12-05 浏览次数:
七、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限
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四项服务的具体
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
注意事项
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
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新老纳税人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不同,具体来说: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
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
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石家庄裕华区公司注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
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
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
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如纳税人成
立后未产生销售额,应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
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
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
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
连续12个月的概念。
4.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
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
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5.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
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
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
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
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
动情况。
8.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
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举例说明
1.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
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
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
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答】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
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10万元至零 该纳税人应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5万元抵减应纳税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2.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
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
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
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http://www.gcdg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