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石家庄“无运输工具的运输企业”是否可以开具

发布日期:2020-02-11 浏览次数:

 石家庄“无运输工具的运输企业”是否可以开具10% 的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4点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
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
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
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无运输工具运输业务,按交通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税率为10%,可以开具10%的增值税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