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退税率调整了

发布日期:2019-12-05 浏览次数: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了!
石家庄食品流通许可证自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
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
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
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
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
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
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
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
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
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
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
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注意事项
1.“4月1日”指的是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时间,并非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2.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
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
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
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货物服务的出口时
间,也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
举例说明
1.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
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
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
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
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
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
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
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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