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发布日期:2019-12-25 浏览次数: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 号)第三
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转让 2016 年4月 30 日以后取得的土地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