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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石家庄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因延期

发布日期:2020-02-27 浏览次数:

石家庄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因延期付款另付给甲公司一笔利 息,按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
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生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销售贷物的价外费用同贷
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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