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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2020年财税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0-02-21 浏览次数:

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
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实务中,很多企业是按项目分别核算的,第一个项目销售额没达到10万,不预缴。
当月又有第二个项目销售额也没达到10万,但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这种情
况是否预缴?
答:按照规定,只要在预激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
万元的),就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在同一预缴地的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按
季纳税30万元的),则需要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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