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老板需知公司注销后并不是万事大吉
发布日期:2020-12-15 浏览次数:
现实中,经常会有这种事。公司已完成注销税务登记证和工商,但后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有偷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是否也应承担这一责任?可能有人会想,税务登记证注销的时候,税务机关不是已经查过了吗?注销后为什么说有问题?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属于“事实”范畴,有证据证明“有”就是“有”,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就是“无”,与查不查无关。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司运营期间收了一张假发票,但是在注销之前和注销期间都没有发现。注销后,因为找了开票方,所以找了公司。经核实,该公司接受虚假发票,虚假支出偷取所得税100万元。如果公司的注销是其法人地位的取消,这意味着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亡”,这意味着找不到纳税人或被处罚人。即使查出来,也不可能补税,交滞纳金,罚款,罚款,因为没有主体。例如,母公司可能不对被取消的子公司发现的税款负责。然而,这并不是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总监已经抛开了所有的责任。这时要注意“公司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的区别。一些商业领袖被牵连进监狱,因为在被取消的公司中发现了问题。
毫无疑问,公司的责任,包括纳税和罚款,不能转嫁到个人身上。但在公司运营中,税务问题可能导致直接的个人责任,往往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八条修正案还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管制,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是指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
公安机关认为情节严重的,是指在企业注销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触犯《刑法》,不会因为公司注销而同时取消个人法律责任。由于本罪的最高刑为七年,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除非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生在《刑法》年第八修正案生效之前,或者发生在十年之前,才有可能被追究。当然,不管怎么追究,补税是补不上的,罚款或者罚金也是罚不了的,最多就是监禁。明确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归属,就是明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违法犯罪,企业相关责任人也可能同时违法犯罪,进而追究各自的责任。这个可怕的结论是,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个人刑事责任,撤销公司也没什么用。那么,就税务而言,公司注销后,企业经营中有哪些情况会涉及个人责任?第一种是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6节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一般包括偷税抗税和发票相关犯罪两种行为。
因为企业实施这种行为会导致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个人责任不会因企业注销而消除。二是《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和教唆人员将对会计账簿中的会计违法行为和指令会计执行会计账簿的行为承担责任。比如某公司负责人指使会计做假账偷税漏税,直到公司注销才被查出。
公司注销后两年内,由于各种原因,不仅核实了会计做假账,还核实了公司负责人的指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仅会计人员仍可能被处以罚款、吊销会计凭证等行政处罚,而且负责人仍负有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指示、指示和强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如果是国企高管,就更要慎重了。除罚款外,经移送查证属实的,还可以给予最轻的降级行政处分。
当然,不管公司是否注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有行政处罚都有追溯期限,期限届满后是安全的。任何根据《征管法》应被罚款的行为,将在该行为最后一次实施后的5年内免除处罚;但是按照《会计法》应该罚款或者撤销的行为,行为最后一次实施后,——并不是公司注销,——已经逃了两年没有被发现,所以免于处罚。在犯罪、偷税、虚开发票中,个人刑事责任追溯期限为10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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